发布时间于:2013-07-02 10:48:19 访问次数:0次
重庆市育才中学校关于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与考核的通知.doc
重庆市育才中学校
关于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与考核的通知
各处室、各年级: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尽快实现学校“三个提升”的办学目标,根据市人事局、市教委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将《重庆育才中学教职工管理考核办法》修订如下:
一、教职工出勤情况的管理与考核
(一)出勤情况的考核
1.教职工出勤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旷会等)的考核
(1)教师上课情况,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年级分管校长、下年级干部、年级组长负责考核;
(2)职工上班情况,由各处室分管校长和处室主任负责考核;
(3)学校组织的全校教职工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由办公室负责考核;
(4)各处室组织的部分教职工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由各处室分管校长和处室主任负责考核;
(5)年级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由年级分管校长和下年级干部负责考核;
(6)教研组、备课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由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负责考核。
2.各部门的考勤情况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根据学校的考核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教职工出勤情况的处理
1.教师上课、职工上班以及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迟到或早退每次扣工作补贴100元。
2.职工旷工半天,教师旷课一节,教职工旷会和活动缺席一次,扣工作补贴500元。
3.凡有旷工行为者(含因公外出或请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提高10%部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4.教职工劳动纪律的考核情况,记入教职工业务档案,作为评先评优和发放各种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教职工请假的管理与考核
(一)请假审批
1.各年级教师请假,由各年级分管校长审批。
2.各处室职工请假,由各处室分管校长审批。
(二)请假程序及手续
1.各种请假,需填写学校正式印制的《请假单》,公假需附学校批准的文件或通知,病假需附医院的证明。
2.教师请假,先由年级分管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职工请假,先由处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
3.各种请假,完清相关手续后,需报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通知教务处、学生处调课或安排代班主任,同时,由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工资和津补贴处理。
(三)请假待遇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根据医院的证明,可以请病假。
1.期限: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一般情况下,病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周。请病假人员要根据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及请假证明方可销假,否则以事假处理。
2.待遇:
(1)基本工资: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处理。
①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②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③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课时费等校内津补贴
①请病假2天及以内,按规定调课并补上者,课时费等津补贴照发;
②请病假3天及以上,根据实际病假天数扣发课时费和工作补贴;
③请病假超过1个月,根据实际病假天数扣发课时费、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其他津补贴。
3.妊娠假作病假处理。
(二)事假:教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公休日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中进行。若确有急事,按规定程序完清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1.期限: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待遇:
(1)基本工资: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渝人发[2005]106号)处理。
①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②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
(2)课时费等校内津补贴
①请事假2天及以内,按规定调课并补上者,课时费等津补贴照发;
②请事假3天及以上,根据请假天数,课时费据实扣除,同时扣发当月工作补贴的1/10;请事假一周以上,同时扣发当月工作补贴的一半;请事假超过10天,同时扣发当月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其它津补贴。
(三)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可请婚假。
1.期限: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休和全民所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享受5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5天法定婚假)婚假。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另给予路程假。婚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学校教职工请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当中进行。)
2.待遇:
(1)基本工资: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课时费等校内津补贴:婚假期间,按规定可调课并补上者,课时费等津补贴照发。无法调课者,课时费和工作补贴按实际天数扣发,生活补贴和其它津补贴照发。
(四)产假:女教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生育,凭医院的证明,可向学校请产假。
1.期限: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般情况下,产假时间为3个月,晚育的增加20个工作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修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2.待遇:
(1)基本工资: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的意见》(渝人发[2005]106号)处理。
①产假、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②延长产假期间按基本工资的75%计发。
(2)课时费等校内津补贴:产假期间,课时费和工作补贴不予发放,延长产假期间,扣发课时费、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其他津补贴。
(五)探亲假: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处理。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相关的探亲假及待遇。(学校教职工请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寒暑假进行,但须事先完清请假手续,才能按规定报销探亲路费)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路费报销标准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7]109号)文件执行。
(六)丧假: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处理。
1.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丧假。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料理其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另给予路程假。
2.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按规定调课并补上者,课时费等校内津补贴照发。
4.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无法调课者,根据请假天数扣发课时费和工作补贴。
重庆育才中学教职工请假单
姓名 | 部门或任教年(班)级 | 学科 | 请假类别 | ||||
请假起止时间 | 销假时间 | 是否担任班主任 | 是否需要代班主任 | ||||
请假事由(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 |||||||
年级组或处室意见 | |||||||
分管校长审批意见 | |||||||
办公室备案及津补贴处理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