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育才成功学校重庆育才成功学校九龙园校区重庆双福育才中学重庆龙水湖育才中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于:2013-07-02 10:51:27 访问次数:0

 

 

 

\渝人社发〔2012〕273.doc

 

 

 

 

渝人社发201227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人社部〔2012362号)精神,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重庆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重庆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8      

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基础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术诚信,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条件。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备以下资历:

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职业中学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2.聘任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及以上的教师(教研员)。教研员还必须具有从事教学工作5年且从事教研工作2年及以上的经历。职业中学专业教师每两年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2个月以上,文化课教师每三年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23次,或有与其它行业联系的经历。

3.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所教学科应与申报学科一致或相近)。其中校级正、副职管理人员兼任申报学科或相近学科(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以来至少连续3年且申报时仍兼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少于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和三分之一。

4.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教以来,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或企业实习和其他相关教育管理工作)至少6年。

5.任教以来,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师有1年及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任教经历。

(四)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五)按照《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办法》相关要求,经上课、说课、评课考评合格。

(六)具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外语、计算机考试的规定条件。

(七)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00学时。

(八)具备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普通话水平的规定条件。

第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高级教师职务年限不少于3年。

(二)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其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或专业)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事业单位)或全国一级学会组织的赛课(或保教活动评比)中获一等奖。

2.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所主持或主研的课题(论文)获得省部级颁发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省部级颁发的中小学教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者在市教委组织的成果评比中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或案例)4篇,并在其它公开刊物上发表8篇;或著述的教育教学专著1部及以上(不少于10万字)且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主编的学科教材、教师教学参考书 (参与编写的内容应不少于6万字,且不含包括习题册在内的教辅资料),经市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正式出版使用,并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4.主研国家级课题1项且主研市级课题1项;或主持市级重点课题1项;或主持市级课题3项,所主持或主研的课题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领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卓著,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庆名师等荣誉称号之一。

第四条  评价标准条件

(一)教育方面

1.学生教育管理

⑴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其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在市内或全国得到认可或推广。

⑵所带班级(团队)形成良好风气;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明显提高。学生犯罪率为零;班级、教师或学生获区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者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幼儿班级(团队)、教师在同行、家长中影响力大,获区县级及以上表彰。

2.指导青年教师

教书育人经验丰富,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其经验在市级得到推广交流。

(二)教学方面

须具备以下5项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或专业)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课堂教学考核良好。在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等)竞赛中获区县一等奖或者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3.命题与监测。具有对本学科(或专业)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能独立承担区县级或市级试题命制任务,并较好地完成学业(或技能)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4.教研进修交流。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数量,参加区县级及以上教研机构组织的教研、进修和交流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效。

5.指导青年教师。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行家,在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事业单位)、市教委(含市级教研、科研部门)或者全国和市一级学会组织的赛课(或保教活动评比)中获市级指导教师一等奖或者全国指导教师二等奖。

6.开设选修课或综合实践活动课,其经验或成果(如校本教材、教学经验总结等)在市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或者具有较强的行业联系能力和为行业企业培训服务的能力,撰写的企业实践调研报告能在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市级有关部门表彰;或者具有专业产品生产与开发的能力,获得与专业相关的专利证书。或者科学开展一日活动,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科学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其保教经验或成果在市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

7.教学效果。所教班级学风好,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能力强;得到师生普遍认可和欢迎;学生综合素质高;学业(或专业)成绩合格率、优秀率居区县同类学校前茅。

(三)科研方面

具有主持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各类学校(单位)校级正副职管理人员除满足以下相应条件外,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公开发表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单位在本系统(本行业)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方面优秀或先进等表彰奖励3次以上(其中个人至少1次以上)。

1.市教委直属学校(单位)

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论文(论著或教材)。至少公开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7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3篇以上;或参编论著、教材不少于5万字且至少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1篇以上。

⑵课题(项目)。主持市级重点课题1项并已通过结题评审,或主持市级课题2项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或主研市级课题3项以上并至少有2项通过结题评审。

2.区县属学校(单位)

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论文(论著或教材)。至少公开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6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2篇以上;或参编论著、教材4万字且发表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至少1篇以上。

⑵课题(项目)。主持市级课题1项或主研市级课题2项及以上,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四)成果方面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

2.获全国学会(含专委会)二等奖及以上。

3.获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一等奖及以上。

4.获市教育科研成果、优秀教育著述(市教委)二等奖及以上。

5.市级学会(含专委会)级一等奖及以上。

(五)优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1.全面教书育人,获得市级及以上教书育人楷模、劳动模范、重庆名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市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市级骨干(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之一。

2.长期担任班主任或学生德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

3.长期从事教研科研和课程教学改革,在学科(或专业)建设、减负提质中做出了突出成绩,获市级教研科研、市级课改先进个人称号。

4.被聘为市级教研(课改)、评估与监测、师训、科研或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成员(或行业高级考评员)。

5.被聘为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导师或兼职导师。

6.被遴选为市级未来教育家培养对象或市级名师工作室研修教师。

第五条   

(一)指导学生获奖,其颁奖单位以市教委或市级有关事业单位文件为准。

(二)课题(项目)认定:国家级指国家社会科学、国家自然科学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级指市社科、市科委及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区县级指区县科委或教委立项的课题。其他学会课题可视为下一级项目。

(三)论著论文:含译著、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教改实验报告)、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教学案例。教材教参:含教具、教学作品;包括主持、参编和审议教材教参。

论文清样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

(四)各学科门类除有特别说明外,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当年)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高质量的论文、项目、奖项或者专著等可否折算为核心期刊以及如何折算,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论文、著作、课题,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成果;论文除特别说明外须为第1作者、著作(各章节作者未署名的著作)须排名前5位、课题须排名前7位。

(六)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5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者,延期2年申报。以此类推。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管理(技术)工作等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教育教学违规被举报查实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4.凡从事有偿家教的申报者,经查实,2年内单位不得推荐。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八)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按分工负责解释。

 

 

 

 

 

 

 

 

 

 

 

 

重庆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职务)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基础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术诚信,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条件。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备以下资历:

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职业中学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2.聘任一级教师职务(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满5年及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教研员还必须具有从事教学工作5年且从事教研工作2年及以上的经历。职业中学专业教师每两年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2个月以上,文化课教师每三年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23次,或有与其它行业联系的经历。

3.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至少任教一门学科(或专业)、教研员担任一门学科的教研工作,并完成规定的基本工作量(申报学科应与所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学校(单位)校级管理人员聘任一级教师职务期间必须兼任申报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教学工作(至少连续3年且申报时仍兼任该课程);正副职的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少于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和三分之一。

4.任教以来,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企业实习或其他相关教育管理工作)至少3年。或者从事幼儿园工作至少5年,担任幼儿园班级管理工作或相关保教管理工作至少3年。

(四)近五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五)按照《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办法》相关要求,经上课、说课、评课考评合格。

(六)具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外语、计算机考试的规定条件。

(七)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90学时。

(八)具备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普通话水平的规定条件。

第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任一级教师职务(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年限不少于3年。

(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4项者(其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

1.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精通业务,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事业单位)组织的赛课(或保教活动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组织或授权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保教活动)评比(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经过省部级及以上教研部门、专业学会选拔推荐参加的全国二级以上学会组织的全国性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或专业)优质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保教活动)评比(竞赛)中获得一等奖。

2.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出色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显著。或在市级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中,经验典型,事迹感人,在公开刊物发表班主任工作经验,普遍反映好。

3.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提出了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理论、观点,或创立了新的教学模式或方法,所主研的课题或撰写的论文获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成果一等奖,或主研的课题获得省部级颁发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或中小学教学成果等级奖。

4.具有主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主研国家课题1项或主持市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研市级课题1项并主研区县级课题1项;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5.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或案例)2篇以上、在其它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主编或参与编写的教材、教师教学参考书不少于3万字(不含包括习题册在内的教辅资料),并通过市级及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正式出版使用,且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

6.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重庆市优秀教师、重庆市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等荣誉称号之一。

第四条  评价标准条件

(一)教育方面

1.学生教育管理

⑴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验至少在区县内得到认可或推广。

⑵所带班级(团队)形成良好风气;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明显提高。学生犯罪率为零;班级、教师或学生获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2.指导青年教师

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指导、培养1名及以上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并取得明显成绩,在校内得到普遍认可。

(二)教学方面

须具备以下条件至少5项:

1.学科专业知识。具有所教学科(或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课堂教学

⑴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⑵贯彻新课改理念;教学设计合理;教学方法恰当;学生积极性高;课堂驾驭能力强;使用普通话教学;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教学。

⑶课堂教学考核良好,在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技能竞赛等)竞赛中获区县二等奖及以上。

3.命题与监测。具有对本学科(或专业)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能够承担校级试题命制任务,较好地完成各级学业(或专业)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4.教研进修交流。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数量;独立开展或组织校级教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学校组织的进修和交流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效。

5.指导青年教师。能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切实指导中初级教师开展学科日常教学工作,有明确的对象、目标、具体步骤,并取得明显效果,其成绩至少在校内得到普遍认可;或者指导2名中初级教师,被指导者获得区县级奖项。

6.开设选修课或综合实践活动课,其经验或成果(如校本教材、教学经验总结等)在区县级进行交流或获奖或在社会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强的行业联系能力和为行业企业培训服务的能力,撰写的企业实践调研报告能在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市级有关部门表彰;或者具有专业产品生产与开发的能力,获得与专业相关的专利证书。或者科学开展一日活动,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科学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其保教经验或成果在区县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

7.教学效果。所教班级学风好,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能力强;得到师生普遍认可和欢迎;学生综合素质高;学业(或专业)成绩合格率、优秀率居年级前茅。或者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良好发展,班级(团队)在同行、家长中影响大,社会满意度高。

(三)科研方面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各类学校(单位)校级正副职管理人员除具备以下相应条件外,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公开发表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在本系统(本行业)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方面优秀或先进等表彰奖励。

1.市级重点中学(含市级及以上重点职业中学)、市教委直属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及基础教育教研机构教研员

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⑴论文发表(论著或教材出版)。公开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至少2篇;或在有关内刊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或参编论著教材2万字以上。

⑵论文获奖。参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市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至少1篇以上;或参加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全国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三等奖的论文至少1篇以上。

⑶课题(项目)研究。主研1项国家级课题,或主持1项市级或2项区县级课题,或主研1项市级重点课题且主持1项区县级课题,或主研2项市级或3项区县级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课题,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2.城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论文发表(论著或教材出版)。公开发表有关教育、教学、教研方面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2篇;或在有关内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者参编论著教材1.5万字。

⑵论文获奖。参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科研部门、市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2篇;或参加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全国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三等奖的论文2篇。

⑶课题(项目)研究。主持市级及以上课题至少1项,或主研市级重点课题1项,或主研市级课题1项和区县级课题1项以上,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3.乡镇农村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论文发表(论著或教材出版)。公开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1篇;或在内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参编或主编论著教材1万字;

⑵论文获奖。参加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区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至少1项;

⑶课题(项目)研究。主研市级课题至少1项并通过结题评审;或主持区县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研区县级课题2项以上;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四)优先条件

1.任教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⑴从教以来,在县级以下乡镇中学(或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心校、幼儿园任教2年及以上;

⑵从教以来,在村小、幼儿园任教1年及以上;

⑶从教以来,在农村学校(含幼儿园)或薄弱学校支教1年及以上;

⑷任现职以来参加贫困边远山区送教活动或统筹城乡教育“一帮一”对口帮扶送教活动2次及以上。

2.专业业绩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⑴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

⑵获全国学会(含专委会)二等奖及以上。

⑶获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二等奖及以上。

⑷获市教育科研成果、优秀教育著述(市教委)二等奖及以上。

⑸市教委(市教研、科研机构)、市级学会(含专委会)组织的优质课(或保教活动、技能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区县教委(区县教研机构)组织的优质课(或保教活动、技能竞赛)获一等奖。

⑹指导教师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优质课(技能竞赛、保教活动)竞赛,辅导学生参加科技活动或技能竞赛,获全国二等奖、市级一等奖。

3.先进荣誉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⑴全面教书育人,获得市级及以上教书育人楷模、劳动模范、模范教师、特级教师、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市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市级骨干(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之一。

⑵长期担任班主任或学生德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

⑶长期从事教研科研和课程教学改革,在学科(或专业)建设、减负提质中做出了突出成绩,获市级教研科研、市级课改先进个人称号。

⑷被聘为市级教研(课改)、师训、科研或中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成员(或行业高级考评员)。

第五条  附则

(一)课题(项目)认定:国家级指国家社科、国家自然科学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级指市社科、市科委及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区县级指区县科委或教委立项的课题。其它学会课题可视为下一级项目。

(二)论著论文:含译著、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教学案例。

教材教参:含教具、教学作品;包括主持、参编和审议教材教参。

内刊:《重庆教育》(重庆市教育学会主办)、《电教世界》(重庆市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主办)、《教育评估与监测》(重庆市教育评估院主办)、《基础教育》(西南大学主办)、《重庆招考信息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主办)、《重庆体育科学研究》(西南大学主办)、《三峡教育》(长江师范学院主办)。

论文清样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

(三)各学科门类除有特别说明外,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当年)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高质量的论文、项目、奖项或者专著等可否折算为核心期刊以及如何折算,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论文、著作、课题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成果。论文除特别说明外须为第1作者,著作(各章节作者未署名的著作)须排名前5位,课题须排名前7位。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5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者,延期2年申报。以此类推。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管理(技术)工作等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教育教学违规被举报查实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4.凡从事有偿家教的申报者,经查实,2年内单位不得推荐。

(六)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学历要求按市职改办文件规定执行。市重点中学(含职业中学),市直属小学,示范幼儿园教师,教研机构教研员和区县(自治县)城区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的高中(中职)教师必须具备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是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本科毕业前后从事现专业的累计任职(任教)年限达到10年的可视为本科学历合格,专科毕业前后从事现专业的累计任职(任教)年限达到12年的可视为专科学历合格。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八)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按分工负责解释。

 

 

重庆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委托市高评委评审的我市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基础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术诚信,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条件。

(二)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具备以下资历:

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职业中学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2.聘任二级教师职务(中学二级或小学一级)满4年及以上才能申报,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任教2年才可申报。教研员还必须具有从事教学工作3年且从事教研工作1年及以上的经历。职业中学专业教师每两年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2个月以上,文化课教师每三年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23次,或其它行业联系的经历。

3.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申报学科应与所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学校(单位)校级管理人员聘任二级(中学二级或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期间必须兼任申报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教学工作(至少连续2年且申报时仍兼任该课程);正副职的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少于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和三分之一。

4.任教以来,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或其他相关教育管理工作)至少1年。

(四)近四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五)具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外语、计算机考试的规定条件。

(六)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80学时。

(七)具备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普通话水平的规定条件。

第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学历应为专科及以上,且任二级教师职务(中学二级或小学一级)年限不少于2年。

(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项者(其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

1.在教学工作中治学严谨,精通业务,教学效果显著,至少在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事业单位)组织的赛课(或保教活动评比)中获二等奖;或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组织或授权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保教活动)评比(竞赛)中获得二等奖;或在经过省部级以上教研部门、专业学会选拔推荐参加的全国二级以上学会组织的全国性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或专业)优质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保教活动)评比(竞赛)中获得二等奖。

2.在担任班主任工作方面有较为突出的专长,善于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经验比较丰富,成绩较为显著,或在市级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中,经验典型,事迹感人,普遍反映好。获得区县级表彰的优秀班主任优先。

3.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提出了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理论、观点,或创立了新的教学模式或方法,所主研的课题或撰写的论文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评奖中获得二等奖。

4.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主持校级课题1项,或主研区县级课题1项,且通过结题评审。

5.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案例)1篇,在其它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3篇;或主编(或参编)的教材、教师教学参考书(参与编写的内容应不少于1万字,且不含习题册等教辅资料),经市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出版使用。

第四条  评价标准条件

(一)教育方面

1.学生教育管理。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且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验至少在校内得到认可或推广。

2.所带班级(团队)形成良好风气。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明显提高。学生犯罪率为零;班级、教师或学生获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二)教学方面

1.任教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

⑴从教以来,在县级以下乡镇中学(或职业中学)、中心校、幼儿园任教2年及以上。

⑵从教以来,在村小、幼儿园任教1年及以上。

⑶从教以来,在农村学校(幼儿园)或薄弱学校支教1年及以上。

⑷任现职以来参加贫困边远山区送教活动或统筹城乡教育“一帮一”对口帮扶送教活动2次及以上。

2.学科专业知识。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3.课堂教学

⑴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⑵贯彻新课改理念;教学设计合理;教学方法恰当;学生积极性高;课堂驾驭能力强;使用普通话教学;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教学。

⑶课堂教学考核良好,在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等)竞赛中获区县级奖项者优先,或承担区县级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者优先。

4.命题与监测。具有对本学科(或专业)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能够承担校级试题命制任务,较好地完成各级学业(或专业)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5.教研进修交流。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数量;独立开展或组织校级教研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参加学校组织的进修和交流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

6.教学效果。所教班级学风好,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能力强;得到师生普遍认可和欢迎;学生综合素质高;学业成绩合格率、优秀率居年级前茅。学校骨干(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优先。指导学生获得区县级及以上奖项者优先。

(三)科研方面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各类学校(单位)校级正副职管理人员除满足以下相应条件外,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公开发表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在本系统(本行业)获得过区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方面优秀或先进等表彰奖励。

1.市级重点中学、市教委委属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及基础教育教研机构教研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参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市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或获得三等奖的论文2篇;

⑵参加国家教研部门、全国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学术交流或获得三等奖的论文2篇;

⑶在有关内刊上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2篇;

⑷参编论著教材1万字;

⑸参研市级课题1项或区县级课题2项,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2.城区普通学校教师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参加区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会)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交流或获区县级三等奖论文至少1篇;

⑵在内刊上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至少1篇;

⑶参编论著教材8千字;

⑷参研区县级课题至少1项并通过结题评审;

3.乡镇农村学校教师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有参加区县级教研部门(学会)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交流或获奖的论文;

⑵参编论著教材5千字;

⑶参研区县级课题至少1项并通过结题评审。

第五条  附则

(一)教学考评方法:由学校鉴定并公示(初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复评或抽评)。任现职以来,凡获过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市教委或委托市级教研部门三等奖及以上,或市级学会、全国学会三等奖及以上者,可免予区县或校级考察评价。

(二)课题(项目)认定:国家级指国家社科、国家自然科学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级指市社科、市科委及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区县级指科委或教委立项的课题。学会课题可视为下一级项目。

(三)论著论文:含译著、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教学案例、教育教学或教研等方面的反思与体会总结。

教材教参:含教具、教学作品;包括主持、参编和审议教材教参。

内刊:《重庆教育》(重庆市教育学会主办)、《电教世界》(重庆市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主办)、《教育评估与监测》(重庆市教育评估院主办)、《基础教育》(西南大学主办)、《重庆招考信息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主办)、《重庆体育科学研究》(西南大学主办)、《三峡教育》(长江师范学院主办)。

论文清样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

(四)各学科门类除有特别说明外,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当年)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高质量的论文、项目、奖项或者专著等可否折算为核心期刊以及如何折算,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论文、著作、课题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成果。论文除有特别说明外须为第1作者、著作(各章节作者未署名的著作)须排名前5位、课题须排名前7位。

(六)关于考核,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5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者,延期2年申报。以此类推。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管理(技术)工作等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教育教学违规被举报查实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4.凡从事有偿家教的申报者,经查实,2年内单位不得推荐。

(七)关于学历要求: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学历要求按市职改办文件规定执行。市重点中学(或职业中学),市直属小学,示范幼儿园教师,基础教育教研机构教研员和区县(自治县)城区普通中学中的高中教师(含教研员、中职教师)必须具备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是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本科毕业前后从事现专业的累计任职(任教)年限达到5年的可视为本科学历合格,专科毕业前后从事现专业的累计任职(任教)达到7年的可视为专科学历合格。

(八)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九)其他区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

(十)本条件由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1211印发